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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以显失公平处理影片逾期上映的投资款退还问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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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31 12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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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以显失公平处理影片逾期上映的投资款退还问题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有未在约定期限上映,影片投资款退还处理的条款。影片迟于约定时间上映,若严格依据合同约定,影片投资款应该做退还处理。但影片实际完成上映,仍然退还投资款的处理方式是否公平?能否予以调整?
约定
甲、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,约定甲负责影片的制作及发行,影片应该在2023年2月1日前上映,逾期未上映,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全部投资款并按年化8%支付利息。
履行
影片未在2023年2月1日上映,乙未向甲提出退还全部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。3月1日影片上映,票房低于预期,3月15日,乙向甲发出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通知。
争议
乙主张影片未在2023年2月1日前上映,依据约定甲应该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。甲认为,尽管合同存在约定,但根据履行的实际情况,若按约定执行,有违基本的公平原则,要求予以调整。
评析
案争合同中约定了最迟上映时间,如影片未在最迟上映时间上映,负责发行的一方应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金责任。该约定并未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后果,双方的利益处于均衡的状态。当事人投资电影会面临投资风险,其控制风险的方式是预定投资周期,影片的最迟上映时间是当事人对投资周期的最大承受限度,超出该期限,风险失控。故在合同中约定最迟上映时间,超出该期限,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,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退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。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丧失合同所有权利,其享有的所有合同利益由另一方当事人享有。故当事人在签订该条款时,各自利益均衡,约定的内容符合公平原则。
履行中,影片虽然未在约定期限上映,但电影发行有其特殊性,迟延一个月不属于严重违约,应为一般违约行为。而且,尽管未约定乙合同权利的行使期限,但影片逾期未上映后乙并未行使权利,对于影片的上映也未持异议,而是在影片上映半个月后,盈亏已能确定的情形下才提出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。
《民法典》第六条规定,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”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,应当公正、持平、合理地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,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,合理分配与合同相关的负担与风险。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,民事活动的进行,民事责任的承担,均应以公平精神为基本的遵循原则。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若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,就应以公平为尺度,协调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。此外,公平原则也是审理民事纠纷的基本裁判准则。
依据法律规定,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,对乙的行为评析如下:
首先,合同约定在特定条件下乙享有要求甲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权利,该约定实际是赋予乙享有单方解除权,解除的事由是影片未在约定期限上映。该约定的目的是确保甲能履行如期上映的义务,同时约定了若违反前述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,所防范的仍是甲的违约情形。甲迟延一个月上映影片,该行为虽然不当,但最终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,乙的合同目的也已经实现。在甲的迟延违约行为仅为一般违约,乙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形下,乙可以以追究甲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方式弥补损失,其选择行使解除权,使甲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后仍承担解除的后果,该处理方式于甲有失公平。
其次,尽管合同并未约定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,但从合同“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全部投资款并按年化8%支付利息”的文义看,是否解除合同是乙的权利而非义务,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,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,等待影片上映。基于前述约定,乙享有债的选择权。乙的选择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。按照一般的理解,影片上映后盈亏的结果已